
▲保全好心幫阿嬤移車卻暴衝造成阿嬤身亡 。(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陳姓保全去年在某醫院執勤時,見一名乘坐電動輔助車的八旬張姓老婦人需要幫助,上前協助移動車輛,卻不慎觸動前進桿導致車輛暴衝,導致張婦當場倒地,頭部重創搶救10天後傷重身亡,陳男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張婦的六名女兒悲痛之餘,對陳男、保全公司及醫院提民事求償。地院審結,判決三者應連帶賠償家屬225萬5900元。
依據判決書,這起不幸事件發生於2024年4月17日上午,高齡89歲的張姓老婦人騎乘電動輔助車到醫院就醫,陳姓保全見狀,好心上前協助她將車輛停放至機車停車位內,但協助過程中,卻不慎觸碰到電動輔助車的前進桿,導致車輛突然向前暴衝,張婦因而重心不穩,重摔在地,頭部受到猛烈撞擊,造成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等嚴重傷害。雖經緊急送醫,10日後因中樞神經衰竭不幸離世。
張婦的六名女兒認為,陳姓保全於執行職務時有過失,且其雇主保全公司,以及指揮監督保全的醫院都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一併提告,請求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
法庭上,保全公司辯稱,陳員是出於熱心善意,若過度究責恐造成社會上的「寒蟬效應」,讓第一線服務人員不敢再主動協助民眾,並認為家屬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醫院則極力主張與陳姓保全間不存在僱傭關係,雙方簽訂的是「勞務承攬契約」,醫院不應為保全的個人行為負責,並稱協助停車並非保全的法定職責。
經審理後,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陳姓保全的過失行為與張婦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賠償責任。針對責任歸屬,法官調閱了醫院與保全公司間的服務契約,發現契約中明定保全工作內容包括「協助殘障人士使用機車停車位」,且醫院對保全人員有管理、面試甚至要求更換的權利,顯示醫院對保全有實質的「指揮監督權」。
因此,法官認定,不僅保全公司需為其員工的行為負起僱主連帶責任,醫院在法律上也屬於「僱用人」之一,應與陳姓保全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六名女兒均痛失自幼獨力撫養她們長大的母親,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但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本件為過失而非故意,以及社會一般標準後,認為六名原告各請求150萬元過高,認為陳姓保全、保全公司及醫院應連帶給付大女兒50萬5900元(喪葬費15萬5900元 + 精神慰撫金35萬元),其餘五名女兒則各獲35萬元。總賠償金額為225萬590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