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少年和少女發生關係,法官判他父親要連帶賠償對方30萬元。(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15歲少年小偉(化名)帶未滿14歲的小女友萱萱(化名)到U2電影館,兩人在包廂發生性關係,事後小偉和他父親被萱萱的父母告上法院,求償共15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因小偉和萱萱皆未成年,法官參考兩小無猜條款及雙方經濟等條件,判小偉和父親要連帶賠償萱萱及其父母共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偉和萱萱在2024年5月12日下午2時30分許,一起前往U2電影館看電影,並在包廂內發生性關係。事後被萱萱父母發現,認為小偉侵害萱萱的身體權、貞操權,也侵害他們身為父母的監護權,而小偉的父親也要負連帶責任,將小偉父子告上法院,要求賠萱萱及其父母3人各50萬,共150萬。
小偉和父親則在庭審時主張,事發時小偉和萱萱是男女朋友,兩人為合意性交,且小偉已為此接受懲罰,正在接受感化教育,對方求償金額過高,他們只能負擔10萬元。
法官認為,小偉因觸犯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被少年法庭令入感化教育處施以感化教育,不過案發時小偉也年僅15歲,根據刑法兩小無猜條款,「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在侵權賠償金額上也應該審酌該立法意旨,再考量小偉無收入,父親開設冷氣行月收約20萬等一切情狀,判兩人應連帶賠償萱萱20萬、賠萱萱父母各5萬精神撫慰金,共須連帶賠償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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