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銘傳1名碩士生不滿英檢門檻提告想「廢英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制度不是行政處分」。(ETtoday資料照/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銘傳大學1名研究生不滿學校要求碩士生須通過英檢或修完英文課才能畢業,質疑「設下英文門檻並無法律依據」,從校內申訴、訴願一路打到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英檢門檻屬大學課程與畢業條件的自治規範,對全體學生一體適用,並非針對個人的行政處分,等於「告錯途徑」,裁定駁回判他敗訴。
該名研究生於2024年9月向學校提出申訴,質疑研究生英文門檻缺乏法律依據,也未必有助提升能力,不應作為所有研究生的共同畢業條件。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他提出的是「對課程制度的意見」,不是針對具體個案的處分,因此決議不予受理。
學生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結果仍維持不受理。最後,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校方不受理申訴的決定,並要求法院確認英文門檻本身屬違法行政處分。
法院審理後指出,《大學法》賦予大學在課程設計與畢業條件上的自治權,各校可自行訂定學則、課程架構及能力檢定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銘傳大學依此訂有《英語能力檢定實施細則》,規定研究生須通過英檢標準,或修習「實務應用英文一、二」作為替代課程及格,才符合畢業資格。
法院認為,這些規範屬於「對全體學生一體適用」的抽象性自治規章,目的在確保學術品質與畢業水準,並非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學生作成的行政處分,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至於校方發出的「不受理申訴通知」,只是告知該申訴不符受理要件,也不會影響學生學籍或畢業資格,同樣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法官指出,雖然司法院歷次解釋允許學生在遭受具體不利處分(如退學、不准畢業)時提起行政爭訟,但本案學生尚未因英文門檻遭到拒畢,也未受到任何具體不利影響,因此「受教育權是否遭侵害」尚未具體化,法院在此階段無從介入。最終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原告起訴不備要件,應予駁回。
由於本案「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學生負擔。若不服裁定,他仍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 爭議核心:銘傳碩士生不滿英檢列為畢業門檻,質疑「於法無據」
- 學生立場:英檢或實務英文課不應成為碩士生共同必備條件
- 校方立場:英檢制度屬大學自治,已依《大學法》訂定並備查
- 法院認定:英檢門檻是「抽象制度規章」,非針對個別學生的行政處分
- 不受理申訴:校方不受理學生申訴,也不構成行政處分
- 權利尚未受侵害:學生尚未遭拒發資格、未受具體不利措施
- 最終結果:行政訴訟因「起訴不備要件」遭裁定駁回,訴訟費用由學生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