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車上僅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阿嬤,被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判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黑心律師」楊律師認為,法官很想判無罪,但仍被迫要判有罪,所以最後勉強做出「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大家不要罵檢察官和法官了。
楊律師在臉書說,他猜黃男在警局及地檢署偵查中,應該沒委任律師,一定以為自己沒惡意,自己在做善事,所以不可能有罪,所以他一定在筆錄中說了,「他以為不重要,但其實剛好會構成法律要件的話」。
▼北市黃姓清潔員「32元電鍋案」獲判緩刑2年,聽到結果鬆口氣露出憨笑。(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楊律師表示,導致檢察官即使內心很想放過他,但仍被迫要起訴;也導致法官很想判無罪,但仍被迫要判有罪,所以最後勉強做出「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所以大家不要罵檢察官和法官了」。
楊律師指出,若黃男上訴二審,若用到幾個比較少用的法理,若再遇到很重視法理的法官(例如林孟皇法官或錢建榮前法官),仍有希望改判無罪,但律師費很貴,也是很現實的大問題。
士院宣判理由指出,黃男身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機關清潔隊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所隨車收運的回收物品即屬「職務上持有」,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黃男將電鍋載回家中後贈與他人,已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黃姓清潔隊員36年來風雨無阻出勤,替城市維持整潔,從未喊累。(圖/記者黃宥寧攝)

雖侵占職務上持有物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屬5年以上重罪,但本案最終僅判3個月、得緩刑2年,主因黃男同時符合多項減刑事由。法院指出,他在偵查階段即坦承犯行並繳回涉案電鍋,依法符合第8條第2項的自白減刑規定;其次,電鍋殘值僅32.56元,對公庫影響極微,屬小額貪污,可依第12條再減刑。此外,他在政風單位尚未完全掌握犯行情形前,即主動赴廉政署說明並繳回所得,符合第8條第1項的「自首」要件。
更重要的是,本案動機單純、財物價值微小、未造成實質危害,即使依最低刑5月仍嫌過重,法院依刑法第59條認定其情堪憫恕,再度酌減其刑。法官強調,公務員雖應廉潔自持,不得因財物價值低微而降低標準,但衡酌黃男無前科、素行良好、全案坦承犯行、侵占金額極低且已繳回,認為無立即施以自由刑必要,因此宣告3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出爐後,黃大哥終於放下心中的大石,他向《ETtoday新聞雲》表示,未來仍會照常服務及幫人,「我還是會繼續做啦,看到辛苦的人,我就會幫一把。」
北市環保局強調,雖黃員被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但依規定,緩刑期間並不會喪失工作資格,也不會被強制免職或停職;未來會要求他遵守回收物規範,同時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與行政協助,讓他能穩定回到工作崗位。
▼「32元電鍋案」4大減刑重點整理。(圖/AI製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