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路口發生一起死亡事故,1名21歲鄭姓大三生騎乘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與正穿越馬路的朱姓78歲婦人發生碰撞。朱婦送醫後搶救多日仍因傷重不治。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鄭男未依規定禮讓行人,但朱婦當時亦未依號誌指示穿越,同屬肇事原因,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北市鄭姓大三生騎車撞上78歲婦人,法官認「雙方都有疏失」判6月可易科罰金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事故發生於今年5月27日22時26分,鄭男騎乘普通重機由東往西行經中央北路三段與40巷口,車頭在斑馬線前與沿斑馬線由北往南通行的朱婦發生碰撞。鄭男酒測值為0,朱婦經送醫急救後仍於搶救5天後也就是6月1日宣告不治。
法官審理時認,鄭男行近斑馬線時未盡停讓義務,確為本案肇事因素;但監視器畫面與相關調查也顯示,朱婦雖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卻未依號誌指示通行(闖紅燈),其違規同樣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認為,雙方均有過失,難認鄭男過失程度重大,因此未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得加重其刑」的規定加重處罰。
然而,鄭男在警方尚未確認肇事者前,即於現場主動向員警承認肇事,符合刑法自首規定,可予減刑。法官綜合考量其為在學學生、經濟狀況一般、犯後態度良好,且與家屬協商賠償未果,故量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日折1,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