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與女友同居期間,對女友兩名幼女長期實施猥褻,犯行手段惡劣。(AI協作圖/記者董美琪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同居人妨害性自主案件作出判決。一名代號為A男的成年男子,利用與同居女友及其兩名稚女同住一室的機會,長期對當時均未滿14歲的姊妹倆伸出魔爪。法官審理後認為,A男行為嚴重戕害兒童身心,依《乘機猥褻》、《強制猥褻》等罪名,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趁睡夢中下毒手 犯行次數驚人
判決書指出,A男自107年起與女友及其兩名女兒(下稱甲女、乙女)同住,四人共擠一間臥室。A男明知姊妹倆當時均未成年,竟從110年起,趁著夜晚甲女於上下舖下層熟睡之際,以平均「3天1次」的頻率,對其胸部及下體進行猥褻。
根據法院統計,A男對甲女的猥褻行為在不同階段分別達103次與81次;此外,A男更曾以「猜拳輸了要陪睡」為藉口,對妹妹乙女實施猥褻分別在110年至112年間實施3次猥褻,手段包括以「猜拳輸了要陪睡」為藉口、在南投老家無視乙女抗拒下手,以及春節趁共看筆電時伸狼爪猥褻。全案直到乙女向學校老師反映後,這起長期的家庭悲劇才被揭發。
辯稱「情同父女」分際難拿捏 遭法官駁回
在審理期間,辯護人曾主張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雙方同居多年「情同父女」,是因為未能拿捏肢體接觸分際才犯錯,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然而,承審法官嚴正指出,A男作為同居長輩,理應負起保護與教養責任,卻為滿足私慾,利用被害人年幼、性知識貧乏且不知抗拒的處境,多次侵害其身體自主權。法官認為其犯罪情節重大,且在審理過程中一度翻供,難認有何可憫恕之處,因此拒絕減刑請求。
法律觀點與判決結果
法院衡酌A男犯行橫跨被害人不同年齡層(未滿12歲之兒童及12歲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分別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對甲女部分: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少年乘機猥褻、強制猥褻等罪,共計一百餘罪。
對乙女部分:強制猥褻、猥褻未滿14歲女子罪,共計三罪。
應執行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法官在判決書最後強調,由於定罪刑度已超過2年,不符合緩刑要件,A男必須入監服刑,為其傷害幼女身心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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