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士林警分局2名基層警員因未開單取締違停案件,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無罪確定。案件落幕後,辯護律師黃子欽首度對外揭露偵查庭內情,指出開庭時辯護人表達仍有意見欲陳述、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檢座竟當庭稱:「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雙方一度僵持約1分鐘,場面相當緊繃。

▲黃子欽律師現身回憶當時開偵查庭狀況。(圖/記者黃宥寧攝)
對於被控貪污,2名警員在偵查庭上說,當天最初是接獲110通報有無號牌車違規停放,但派遣提供的地址有誤,他們依指示到場後並未發現違規車輛,只能回報「未發現」並繼續巡邏。直到稍後在附近路段巡邏時,才又發現這輛無號牌車停在巷口轉角處,才下車處理
被告並稱,發現車輛後,他們認為該處屬私人土地,無法由警方直接拖吊,只能要求車主自行處理;過程中又遇到路口車流回堵,2人轉去指揮交通,期間車主自行將無號牌車開走,之後又接獲更緊急的車禍派遣而離開現場,才導致未能完成開單與拖吊程序。法官因此認定,被告主觀並無圖利犯意,一、二審均判無罪而定讞。
被告律師黃子欽今(9)日受訪表示,在案件尚未確定前,他一度擔心公開發聲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甚至顧慮未來在司法實務上「被盯上」,因此選擇保持沉默;直到案件經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後,才認為「這件事已對制度造成傷害,不能再不說清楚」。
黃子欽說明2023年11月6日的偵查庭,檢察官勘驗警方未開單處理違停的相關影像後,他與另名辯護律師依實務慣例希望就影像內容陳述意見,說明該畫面在證據評價上,不宜直接作為認定被告具有貪污犯意的依據。
不過,檢察官在影像勘驗結束後,並未讓辯護人完整發言,而是直接列印偵訊筆錄要求簽名。由於筆錄內容未反映辯護人欲陳述的意見,辯護人當庭拒絕簽名,並表達仍希望行使辯護權,未料卻遭檢察官以「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回應。
但因為偵查訊問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因此他當庭向檢察官確認,是否確定不將辯護人意見記載於筆錄。當下檢察官似乎愣住,雙方短暫對視近1分鐘,現場氣氛一度凝結,在場被告與法警也明顯感受到緊張;經辯護人堅持後,檢察官最終同意以手寫方式補充記載,該次偵查庭才告一段落。
黃子欽表示,偵查筆錄攸關後續證據形成與法院審理基礎,辯護人依法本就有即時陳述意見與確認筆錄內容的權利,若筆錄內容由單方主導,將影響程序中立性與被告防禦權,進而動搖程序正義。
不過,他也強調,自己執業多年,實務上接觸到的大多數檢察官與法官均專業、理性且重視人權,願意留在公部門服務,值得社會尊敬;此次揭露僅針對個案程序問題提出說明,並非對整體司法官群體的否定,而是希望透過公開討論,促進司法程序更加嚴謹與透明。
至於律師指檢察官當庭嗆聲「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士林地檢署回應:對於開庭過程,會再去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