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在國道上飆車,時速高達158公里,因此挨罰1.2萬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先前駕車在國道上行駛,因為車子時速高達158公里,被開出了1萬2,000元罰鍰,以及吊扣牌照6個月的處分。林男對此不服,指稱小腿抽筋、無法控制油門,希望撤銷原處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
根據判決書內容,林男2023年10月間開車上國道,行經國一北向184.2K處時,時速高達158公里,超過了110公里的速限,因此被開罰1萬2,000元,還有吊扣牌照6個月、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
林男對此不服,出具了診斷證明,指稱因為小腿抽筋、無法控制油門,才會導致超速,希望能夠撤銷原處分。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發現,雖然林男自稱小腿抽筋,但診斷證明書是2024年5月間就診時所開立,與案發時間相去甚遠,難以採有利林男之認定。
法官認為,若真的因為小腿抽筋、無法控制油門,進而影響駕駛,也應該將車輛減速、緩慢向右側車道移動,暫時停靠在路肩,等到排除情況以後再上路。但林男以超速的方式駕車,嚴重影響自身、其他用路人安全,排除所謂小腿抽筋的危險狀況,說法令人難以採信。
因此,法官認定,林男違規事實明確,原先所開立的罰鍰、吊扣牌照6個月等處分並無違誤,林男要求撤銷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