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遭鄰居「監視器猛拍」狂吞13張罰單!法官判全部撤銷

▲▼ 監視器。(示意圖/Unsplash)

▲台南一名孫姓女子的鄰居在門口裝設監視器,瘋狂檢舉他們家違規。(示意圖/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南市一名孫姓女子的鄰居裝設監視器,連續拍下了她13次騎車出門違規的行為,導致她被開罰1萬1,300元。孫女申訴後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孫女主張,鄰居在住處安裝固定式監視器,並且用監視器畫面檢舉,導致他們一家受到龐大的裁罰,行為屬於長期且持續窺探他們一家人,這種惡意檢舉的手段與工具,合法性不宜,已構成妨礙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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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台南市交通局主張,本案舉發機關的員警接獲民眾檢舉,得知孫女有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駕車右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違規行為,檢舉民眾有提供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佐證,員警查證屬實後,依法製單舉發。

台南市交通局指出,違規的車牌號碼、車型及車體顏色、事發地點都清楚顯示且場景、光影及色澤等均自然呈現,並非人為造作,而是直接拍攝所得,難認有造假的情況,且影像中的事證,可認定孫女確實有違規事實,員警自應舉發。

台南市交通局說,檢舉人所提出的監視器、影像拍攝地點,是位在孫女家門口的騎樓,騎樓屬於公眾通行的道路,駕駛人及車輛在道路上的行動、移動軌跡,且拍攝的影像僅跟孫女使用的車輛相關,並非私密敏感事項,或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難認有違反隱私權而取得的證據,且照片地點為公共空間,是不特定大眾均可共見,沒有合理隱私權期待可言,不能以隱私權保護為由,否定監視器的證據能力。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從證據當中可以得知,這些違規行為是檢舉人在孫女隔壁設置監視器,透過這種方式持續蒐證鄰居在公共場域的交通行為,以及車牌等足以辨識人別之個人資料,經過權衡、對比受舉發之交通違規情節及原告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個人資料自主、行動自由所受侵擾程度,明顯有輕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照社會通念,已經超過合理範圍,舉發機關一旦援用所得蒐證證據,其行政作為顯逾比例原則,故應不予援用。

法官認定,檢舉人透過這種方式,持續注視、監看、接近孫女的私人領域活動,舉發機關若援用這些檢舉證據,行政行為顯非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應不予以援用,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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