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判怒甩性騷男巴掌 台南女挨告傷害罰款2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花(化名)不滿自己和好友A女均遭到男子阿哲(化名)言語性騷擾,3人相約在咖啡廳談判,她一氣之下打了男方巴掌,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台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依傷害罪判處小花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20日。

夫妻,情侶,男女,朋友,吵架,打架,家暴(圖/CFP)

▲小花在談判過程中掌摑阿哲,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與阿哲原本是朋友,去年2月間3人相約在咖啡廳談判,她因為不滿阿哲對A女言語性騷擾一事的回應,當場徒手搧打阿哲的臉部,導致阿哲雙側臉頰挫傷腫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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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辯稱,當時她只打了一巴掌,力量不大,阿哲是在事發2天之後才去驗傷,她覺得自己動手打人跟驗傷結果應當沒有因果關係;此外,阿哲因為對她和A女性騷擾的事情被抓包感到虧欠,當下一直道歉,還說不管怎麼打罵都沒有關係,之後她們要求賠償,阿哲才說要提告傷害罪。

阿哲則表示,當下他確實想讓事情平緩落幕,所以有道歉,但不知道為什麼小花和A女一直無法接受,還向他以及他的家人要錢,他覺得遭到敲詐,才決定提告保護自己和家人。

台南地院法官檢視錄音檔案等證據,發現確實有錄到2次拍打的聲音,這2次的聲音時間差和小花2次搧打阿哲的動作秒數相當,加上醫院診斷證明結果無悖於常情,因此沒有採信小花所說的「只打一巴掌」的主張。

法官接著指出,小花或A女因為遭到阿哲性騷擾,所以向對方求償主張自己的權益,同樣的,阿哲挨打之後不願意隱忍決定提告傷害,也是主張自身權益之舉,僅憑現有證據,尚無法認定阿哲有誣指行為。

法官表示,由於阿哲不願意和解或調解,小花也僅坦承部分客觀事實,否認傷害犯行,考量到本案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傷害罪判處小花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2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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