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大賣場停車場摔傷求償25萬 法官狠砍8成理由曝

換藥,擦傷,跌倒,瘀傷,瘀青。(圖/達志示意圖)

▲北市士林區賴姓民眾前往連鎖大賣場購物意外跌倒怒提告求償。(示意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士林區賴姓男子於連鎖大賣場的機車停車場內跌倒,他認為該場地設施不良導致受傷,向業者求償25萬2480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業者未妥善維護停車場,確實有過失,須賠償賴男5萬736元,但認為賴男自身亦有注意義務,因此減輕業者的賠償責任,並駁回其餘請求。

從事開計程車的賴男2022年8月5日該大賣場消費後,在機車停車場行走時,因右腳踩到高於地面的排水孔,重心不穩跌倒,導致腳踝扭傷及肌腱炎,因此向業者求償醫療費用1萬2480元、3個月營業損失18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6萬元,共計25萬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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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賣場否認有過失,強調該機車停車場光線充足,且事發當時,賴男雙手抱著一箱重物,疑因紙箱遮蔽視線才不慎跌倒,與場地設施無關。業者還指出,賴男提交的醫療費用單據總額與實際傷勢不符,且診斷證明書內容前後不一致,因此對求償金額提出異議。

法官審酌監視器畫面,雖未直接拍到賴男腳部踩踏的情況,但跌倒地點確實緊鄰排水孔,且事發後,業者已將該排水孔加裝鐵網填平,顯示原設計可能確有缺陷,因此認定業者未盡維護管理責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也認為,賴男雙手抱物行走,未能注意腳下狀況,自身亦有疏失,因此裁定業者僅須負70%的責任,賴男則須自行承擔30%的過失責任。

法院計算後,認賴男合理的醫療費用為1萬2480元,精神慰撫金6萬元,但因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最終判定大賣場須賠償5萬736元;至於賴男所請求的3個月營業損失18萬元,法院認為其診斷證明書未載明休養需求,因此駁回該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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