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闆跟男網友約砲,怎料卻成噩夢一場。(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阿勇(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事業有成的女老闆小敏(化名),雙方相約,怎料阿勇追求不成由愛生恨,四處張貼詆毀小敏的話語、公開小敏的個人資料,氣得小敏報警處理。台南地院審理後,判處阿勇一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勇2021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事業有成的小敏,於是展開了熱烈的追求。同年10月左右,2人在小敏的租屋處私會,阿勇因此徹底暈船。小敏則表示,阿勇追求她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現行為怪異 : 會偷拿她的私密物件(例如內褲)、或到公司送花、下跪。於是跟阿勇提出不交往,個性不合,只當朋友就好,但在她跟他中止朋友關係之後,阿勇行為更偏激、竟去臉書社團公開雙方的事情,令她非常困擾。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勇以為有機會抱得美人歸,卻遭到拒絕,因此心生不滿,陸續在社群軟體等網站張貼小敏的個人資料,並且痛斥「渣女」、「玩弄感情」、「找砲友」等話語,並將手中的私密照一併發布,氣得小敏報警處理。
▲女老闆跟男網友交往,怎料卻成噩夢一場。(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案件經過審理,阿勇因為犯了竊錄他人隱私,被判刑3個月,又因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以及犯了2項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10個月。
刑事部分以外,小敏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台南地院法官經過審理,判阿勇須賠43萬元。
除了上述判決,阿勇與小敏仍有官司糾紛,在前段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阿勇曾將貼文設為不公開狀態,2023年6月又將貼文公開。對此,阿勇則辯稱,上述的貼文在前案判決後,就已經刪除、沒有重新張貼,這次小敏所提出的證據,可能是塗改或刻意變更日期,真實性相當可疑。
不過,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不採信阿勇的說法,近日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阿勇一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