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擔任大樓管理員的男子阿德(化名)和社區住戶女子阿芳(化名)發生性關係,兩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曖昧訊息,甚至裸露身體進行LINE視訊通話,被阿德孫子無意間看到告訴阿嬤;阿德的太太因此請求阿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40萬元。法院日前判決阿芳敗訴,可上訴。
吳姓女子起訴主張,她與阿德男子於68年3月間結婚,嗣於113年5月間判決離婚。於她與阿德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阿芳明知阿德是有配偶之人,竟於112年9月19日、10月4日、10月11日及13日,由阿德駕車搭載阿芳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共4次。
另於113年4月15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與阿德互傳曖昧訊息,甚裸露身體與阿德進行LINE視訊通話。對方與阿德所為前揭行為,顯已逾越社會一般男女往來之正常分際,不法侵害她的配偶權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她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依侵權行為給付40萬元。
阿芳否認有與阿德於112年10月11日及13日至汽車旅館。她表示,10月4日她與阿德進入汽車旅館之車庫內隨即離開,並未進入房間內發生性行為。另於9月19日,她係遭阿德違反意願而性侵,阿德對她拍攝裸照,脅迫需全裸與她進行LINE視訊,因阿德擔任社區之管理員,對她的家庭成員均清楚了解,並恐嚇她,若不從,將對她及其家人不利,顯見她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或配偶法益,要求吳婦之訴駁回。
法院調查,傳訊阿德出庭作證;阿德表示,每次與阿芳發生性關係,均有在日曆做記號,其中兩次包括她生理期,及兩人LINE鹹濕對話截圖,認定兩人確定發生4次性關係。法官判阿芳敗訴,必需給付吳婦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