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市區長林建堂涉貪,遭判刑6年半,上訴今遭駁回。(圖/翻攝Facebook/林建堂)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被查出要求謝姓清潔隊員擔任白手套,向6間廠商收取589萬元回扣,一審依貪污判林6年6月、繳回犯罪所得。上訴二審時,合議庭發現一審法官未迴避,將原審撤銷發回,更一審仍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再次上訴,今遭高分院駁回。
一審判決指出,林建堂於和平區長任內,2019年經台中市府向水利署申請前瞻計畫補助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共有6個設計及工程採購案,林因選舉積欠債務,與原本擔任和平鄉建設課的謝震宇共謀,從上述工程向廠商收取10~15%回扣。
林建堂為此將謝男提拔為台中市清潔隊正式隊員,同年8月1日,林姓廠商分別以162萬餘元、156萬餘元標得兩個標案,謝隔天主動聯繫林姓廠商,暗示其要交付15%回扣金得逞。謝男以此方式相繼向6家廠商收取589萬元回扣,林建堂將這筆錢用於償還個人土地債務、競選經費等。
一審法官審酌,林利用經辦採購業務之機會,收取回扣,念林建堂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謝共同繳回所得589萬,台中地方法院依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林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謝則依洩密、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等8罪,分別判3月至5年3月徒刑,未定應執行。
全案上訴二審,但台中高分院合議庭發現,原審裁判長周莉菁曾參與本案起訴前,由林建堂聲請羈押抗告的審核,已對案情知悉而有預斷成見,難以維持公平審判的公信力,裁定撤銷發回重審。
台中地院重新分案,由不同合議庭審理,但更一審也認為,林身為公務員本應誠實清廉,為和平區居民謀取最大利益,卻利用職務機會收取回扣,與謝震宇共犯本案,且向廠商索討回扣,勢必犧牲工程品質,進而損害全體和平區居民利益,仍將林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謝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林、謝兩人不服,再度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判決出爐,認為2人所收回扣金額不少,嚴重破壞公務員形象、影響工程品質,且並無從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原審判決定無錯誤,駁回2人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全案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