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狼「自備手銬」逢甲公園廁所性侵妙齡女 判3年10月賠百萬

▲▼性侵。(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王姓男子前年凌晨埋伏於公園廁所並對女子性侵得逞,遭法院判處3年10月、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潘鳳威/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女子凌晨獨自前往台中逢甲路上的逢甲公園上廁所,遭一名男子尾隨闖入廁所性侵得逞,警方獲報後迅速逮捕男子。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3年10月,另女子提起民事求償,法院日前判男子應賠償幣100萬元慰撫金。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2023年5月28日凌晨1時許,在逢甲公園公廁前假裝把玩手機,約莫2分鐘後,他發現被害人小玲(化名)前往公廁如廁,便戴上安全帽尾隨她進入,趁小玲準備鎖門之際強性闖入,抓住她的雙手,並拿出預藏的手銬企圖將其銬住。由於小玲奮力掙扎,並搶過王男手中的手銬後丟至隔壁廁間,王男隨即將小玲強行壓制在廁所牆壁上,以手性侵得逞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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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小玲立即報警並前往驗傷。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現場鑑識及被害人小玲的供詞,確認王男身分並順利將其逮捕,隨後移送檢方並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開庭審理。認為小玲與檢方提供的證據相當完整,認為王男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精神傷害。且王男表示不願在開庭辯論時到庭,也沒有提交任何書狀來反駁,因此認定性侵行為屬實。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王男3年10個月。

另小玲提出民事求償,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審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條件、王男犯下的惡行,以及小玲所受到的傷害、影響等情況後,認定賠償金額合理,最終判王男應賠償小玲100萬元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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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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