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22年1月間邀約女網友吃早餐,後來夥同許姓男子在租屋處恫嚇女網友需灌下整瓶保力達才能離開,隨後林男脫去其衣物欲硬上遭拒,憤而綑綁控制少女行動長達6小時才釋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22年1月間,邀約未滿18歲女網友吃早餐,隨後帶回租屋處,並邀約許姓男子到場,許男沒收少女手機阻止外界聯繫,2人逼迫少女須喝完整瓶保力達才能離開,期間欲硬上與強制猥褻遭拒,竟以繩索綑綁手腳遭強烈抵抗而未遂,2人控制少女行動長達6小時才將其釋回;桃園地院審結,將林、許犯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分處有期徒刑4年2月、4年6月,又犯強制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案發時22歲的林姓男子經由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8歲女網友,雙方為網友關係,林男2022年1月29日上午9時許,約女網友吃早餐,吃完早餐後帶她前往租屋處參觀,林男還邀約年約20歲出頭的許姓男子一同到場。孰料,林男卻沒收少女手機,限制其使用手機與外界聯繫,再與許男共同逼迫少女須將整瓶保力達喝完,否則不能離開,少女為求順利返家而將整瓶保力達飲畢,林、許2人以此方法剝奪少女之行動自由。
少女在林男租屋處房間內,林男見少女有醉意,將少女推向床上,不顧其反對與嘗試推開林等拒絕之意,林仍強行親吻少女頸部、嘴巴,且試圖脫去其上衣欲硬上,過程中還強行撫摸其胸部,最後仍遭少女奮力推開反抗,林乃指示在場許男,持繩子綑綁少女手腳,欲阻止其反抗,以利林對少女為強制性交行為,許男依林之指示,以繩子綑綁少女手腳,但因少女不斷反抗掙扎而未遂,少女對2人怒吼「你們最好不要再碰我」,林、許2人共同對少女之強制性交犯行因而未遂,少女則有右頸部紅腫、左手無名指甲出血等傷害。
少女掙脫許男綑綁後至廁所內嘔吐,孰料,許男竟另行起意,單獨隨同少女進入廁所,不顧少女肢體推拒並口頭表示拒絕反抗,以雙手環抱少女並強行親吻嘴巴,對少女為強制猥褻得逞;同日下午3時許,林男見少女持續反抗遂歸還先前取走少女手機,並指示許男陪同少女至某火車站返回住處,少女之行動自由才告恢復,案發後少女向友人與母親哭訴求助,再向警方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將、許2人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林男院方審理時坦承犯行不諱,少女於警詢、偵訊與法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少女之母審理中證述相符,但同案被告許男故坦承案發時地曾與少女、被告林男共處於房間之事實,但矢口否認任何犯行,辯稱:沒有用繩子捆綁少女,當時是被告林男叫我綁少女,我當場傻住,沒有去綁,是林男綑綁少女的,至於少女指控單獨在廁所強制猥褻犯行,許男則否認曾與少女同時處在廁所內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林男與少女僅為網友關係,同案被告許男則僅認識少女數小時,被告2人竟均未能克制自己之私慾,不思尊重少女性自主權及自由權,分工對少女為2人以上強制性交犯行,過程中復剝奪少女自由離去之權利,幸被告2人對少女強制性交之行為因其奮力抵抗始未遂,而被告許男又另行起意,單獨對少女為強制猥褻犯行,造成少女身心受創甚深,留下一生難以抹去之陰影,再衡酌被告林男自偵訊、法院準備程序庭及至審理過程均一再否認犯罪,於在法院審理期日最後一次庭期才坦承犯行,可見心存僥倖。同案被告許男則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有何反省之意,且被告2人均尚未與告訴人少女達成調解或和解,未賠償其所受損害犯罪所生危害,審結林、許犯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4年6月不等;又犯強制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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