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條款」二讀投下同意 邱議瑩發聲明回應了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男童「剴剴」遭保母姐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案人神共憤。立法院今(18日)三讀《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72條之1部分獲三黨共識「加重其刑2分之1」,但攸關7歲以下、過失也處死刑的條文,藍綠白無共識。而綠委邱議瑩在表決時按下同意。邱稍早也發文表示,因操作失誤按下「同意」按鈕,與黨團立場不符,造成社會大眾與關心此案者的誤解,深感抱歉,特此鄭重說明與致歉。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圖/立委邱議瑩國會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圖/立委邱議瑩國會辦公室提供)

立法院18日召開院會,處理上述《刑法》修正草案,三讀時民進黨立委全部沒有投票,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59人,贊成59、反對0,贊成者多數,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宣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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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在《刑法》第286條表決時按下同意,稍早,邱也發聲明表示,今日在《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二讀表決)中,因操作失誤按下「同意」按鈕,與黨團立場不符,造成社會大眾與關心此案者的誤解,深感抱歉,特此鄭重說明與致歉。

邱議瑩強調,她始終堅持對兒童保護應以制度改革為優先,並審慎面對極刑議題,三讀表決時,她依據立場未參與贊成投票,盼社會大眾能理解此次錯誤非她本意,也絕非價值立場的轉變,再次向所有關心「剴剴案」與兒少人權的朋友致上最深歉意,未來將以更嚴謹的態度面對每一次表決,避免再度發生類似錯誤。

今天審議過程中,藍綠白三黨共識修法第272條之1,第一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第二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三項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1條第一項即為「殺人罪」。

但在《刑法》第286條部分,藍綠白則出現分歧,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條第二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法案並未修正。

另《刑法》第286條修改第四項、第五項,並新增第六項與第七項。第四項、「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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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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