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7歲少女赴前男友社區尋人慘遭警衛性侵。(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7歲少女情傷欲見前男友遭拒,男方請社區警衛將她「請離」。少女欲留言卻遭警衛趁虛而入,以「不照我說的做就報警」威脅,強行帶往地下室廁所性侵。少女哭喊「那你報警,我會把剛剛的事說出來」,狼警衛驚覺闖禍才放人。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建請法院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這起離譜事件發生在2023年間,少女小琪(化名)違背父親反對獨自搭車赴男方住處,卻遭對方冷淡拒見。男方請社區陳姓警衛將她「請出」,小琪在門口苦苦哀求陳姓警衛要寫封信留言,孰料陳男趁她情緒低落,以「不照我說的做就報警抓妳」恐嚇,將她帶進社區地下室廁所,違反其意願襲胸、口交性侵得逞。
返家後,小琪情緒潰堤,淚如雨下,將經過告訴父親,父女倆立即報警。偵訊時,陳姓警衛坦承犯案,檢警也調閱監視器,確認2人進入地下室,小琪還親繪案發現場圖說明細節;另有2名閨蜜作證,指她案發後情緒激動哭訴經過。
檢方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不以施暴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利用地位、體力、環境優勢或威脅語言,讓被害人陷入難以、或不敢反抗的情境,即屬違反意願之性行為。即使當下無明顯掙扎,只要出於恐懼、無助、困窘、求自保所配合,亦非合意。本案中,小琪年僅17歲,身處危境,陳男趁機威脅誘入密閉空間施暴,嚴重壓抑其性自主權,依法應依《兒少法》第112條加重其刑。
ETtoday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