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父棄養3子女又家暴妻!2女兒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遭駁回理由曝

▲悲傷,難過,好友,情傷,分手,安慰,閨蜜。(圖/取自免費圖庫photo AC)

▲爸爸棄養又再婚,姊妹沉痛向地院提出免除扶養聲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hoto AC)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對姊妹因不滿父親長期未盡養育責任,指控他從童年時期就棄家庭於不顧,對母親家暴,甚至哥哥因工安喪命只要賠償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名父親目前另有家庭且具經濟能力,根本「不需要被扶養」,因此於裁定駁回聲請。

姊妹主張,從小由母親獨力撫養,睡戲棚、住鐵皮屋,父親沉迷酒色且長期家暴,母親不堪負荷為求活命,提出家暴離婚,父親同意離婚的要求母親淨身出戶並要三個小孩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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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父親雖取得監護權,卻將三子女丟給祖父母照顧,再婚後更對孩子不聞不問。讓姊妹倆無法接受的是,哥哥因工安意外過世後,並未留下任何遺產,父親第一時間表明要「拋棄繼承」,但隨即又改口表示要依法請領其工安事故的各項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父親,不僅是遺產繼承人,更是喪葬費用和遺屬補助的請求權人。然而,父親從未現身處理後事,對喪葬事宜完全置之不理,這種冷漠態度讓姊妹倆徹底心寒。

為此,姊妹對父親提出「遺棄屍體罪」告訴,同時控告繼母涉嫌「教唆遺棄屍體罪」。並向法庭沉痛供稱,父親多年來對家庭不聞不問,如今連兒子的後事都不願處理,卻只關心能領取多少賠償金,這種行為讓她們對他充滿怨恨。基於長期未盡扶養責任,現在卻要她們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依民法規定,只有當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子女才需履行扶養義務。經過調查,父親現有配偶和成年兒子同住,且剛領取兒子死亡補助款,顯有經濟能力。既然父親目前無需被扶養,自然不存在「免除」問題,直接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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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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