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要求9家IPP民營電廠降低售電價格遭拒,還曾被綠營立委質疑每度購電價差最高3元多、涉嫌圖利民營電廠。(資料照/翻攝自YouTube)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國內9家IPP民營發電業者被指2008年到2012年間,串連「以拖待變」、不跟台電公司協商調降購售電費率,公平交易委員會2013年處分9家業者立即停止違法聯合行為,業者提告對抗但於2022年敗訴確定,公平會隨即裁罰9家業者共60.07億元罰鍰,其中8業者提告撤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推動調解1年多,今(29日)終於成立調解落幕。
北高行依法保密,沒公布本件調解內容,但表示經由具備學術與實務專業的調解委員,向業者與公平會分析兩造利益與訴訟成本,使兩造充分陳述以釐清爭點,進而促成官、商相互理解讓步,陸續成立調解,根本性地解決歷時逾10年的爭端,北高行呼籲其他行政訴訟當事人善加利用調解機制、減少爭訟。
經濟部從1995年起,分3階段共4梯次開放民間經營發電廠,解決台電受阻於民眾抗爭、無法新建電廠致電力不足窘境,1999年起陸續審核通過並開始商轉,包括麥寮汽電、長生電力、和平電力、新桃電力、國光電力、嘉惠電力、森霸電力、星能電力與星元電力共9家業者,均簽約售電給台電,統稱IPP業者(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2006年底,中油調漲發電用天然氣價格,9家IPP業者和台電協商發電燃料成本算法,2007年9月雙方同意改採及時反映調整機制,但台電認為民營電廠賣電太貴造成台電虧損、要求購售電費率隨利率調降,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業者拒讓步,到2008年底都談不攏,儘管經濟部能源局介入,業者仍不買單。
公平會獲報主動調查,發現9家IPP業者於2008年到2012年10月間,組成「臺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相互串連、約束彼此「以拖待變」,不跟台電達成調降購售電費率的協商,業者此舉足以影響國內發電市場供需功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禁止的「事業聯合行為」。
公平會於2013年3月15日,以行政處分命9家IPP業者立即停止本件違法聯合行為,並裁罰共63.2億元。業者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撤銷公平會裁處的罰鍰,但維持構成聯合行為的認定。
9家IPP業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平會認定「構成聯合行為」的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到更二審,都認定9家IPP業者彼此無競爭關係、不具相互替代性,儘管一致行動,仍不構成違法的事業聯合行為,均判業者勝訴。
第3次上訴後,最高法院不再發回更審,直指北高行見解錯誤,未注意9家IPP業者在國內發電市場市佔率共約2成,更佔台電外購電力逾3/4,對國內供電有不可或缺地位,若採一致行動避免競爭風險,將危及市場供需功能,2022年6月廢棄北高行判決,駁回9家IPP業者第一審之訴,代表本件構成聯合行為確定。
公平會隨即於隔年(2023年)裁罰9業者各1億餘元到10多億元罰鍰,合計60.07億元,業者再度提告爭取撤罰,經法官移付調解,歷經調解委員1年半努力協調,終於以成立調解方式解決長達10年的訟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