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滿(化名)今年5月間在桃園市某巷口撿到3條金條,卻沒有送交警局,反而將價值995萬元的金條帶回家中,因而挨告。雖然阿滿辯稱以為金條是假的,但沒有獲得桃園地院法官採信,日前仍被依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金條也全數發還給失主。
▲阿滿在路邊撿到金條,卻沒有送交警局,反而帶回自己家中。(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滿今年5月間行經桃園市某巷口時,發現有3條金條(價值約995萬9751元)遺落在該處,她竟將金條取走並占為己有。後來失主發現金條不見了,急忙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很快便找上阿滿。
阿滿辯稱,她不知道那是金子,還以為是假的,就先拿回家中放著,想等家人回來再一起拿去警局,接著她就去健身房了。
不過,檢方認為,一般人撿到東西若有意歸還,應當會在原處停留等候,或將物品交給附近店家協尋失主,或親自把東西送交警局處理,縱使阿滿聲稱當時有時間壓力,不便把金條送到警局,她也可以選擇把撿到的金條留在原處,而不是撿起來之後帶回家中,這顯然有違常情,訊後仍依法將她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表示,阿滿的行為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的尊重,應予非難,考量到金條已經全數發還給失主,最終依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判處她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