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龍(化名)今年4月間因車輛保持發動狀態停放超過1小時,加上身上散發酒氣卻拒絕酒測,而被警員製單舉發,挨罰18萬元罰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阿龍當時只是在車上休息,沒有「駕駛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龍酒後坐在車上吹暖氣休息,因拒絕接受酒測而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龍今年4月間在新北市某住宅前,因車輛保持發動狀態停放超過1小時,被警員目睹並上前攔查,由於阿龍的身上和車內散發濃重酒氣,警員要求進行酒測,阿龍雖然坦承有喝酒,卻不願意接受酒測,因而被警員製單舉發,挨罰18萬元罰鍰,還要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龍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事發當日因為遺失住家鑰匙,才會將車停放在家門口,自己在車上休息,加上氣溫低,他便開啟車輛的暖氣功能,但並沒有做出任何駕駛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所謂的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控制或操控移動動力交通工具,但如果行為人已經酒醉,只是在車上休息、檢查、修理、收拾物品或拿取物品,沒有移動車輛的意思,縱使已經啟動引擎,也不會導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
法官指出,警員上前盤查時,阿龍的車輛已經啟動引擎,但客觀上沒有任何移動車輛的行為,警員只因為阿龍坐在駕駛座上,隨時可能會開車上路,就認定他有駕駛行為,尚嫌速斷,最終認為原處分核屬違法,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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