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拿2000萬向祭祀公業管理人購買土地,因管理人無權代理,向法院請求需給付823萬餘元利息。(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男子於9年前向祭祀公業時任江姓管理人購買彰化市土地支付2000萬元後,因前管理人無權代理導致契約無效,直到去年才將款項返還,黃男向法院提出被告應支付利息,法院認為利息返還請求權已超過5年短期時效,法官認為被告早在8年前就知道契約無效,判定被告需給付823萬8356元的法定利息。
原告黃男主張,他於2006年間透過祭祀公業時任江姓管理人,以總價2795萬元購入彰化市某地段土地,並先後支付共2000萬元價金。然而,被告方其後卻以「江未經半數派下員同意、已遭解任」為由,主張契約無效,拒絕辦理過戶。
黃男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移轉土地所有權,台中高分院2022更一審判決確認契約無效。直到2024年11月12日,祭祀公業才將2000萬元返還給原告,但拒絕支付任何利息。
黃男認為,被告早在2016年5月間就已知契約存在無效問題,卻遲至2024年才還款,其間長達8年多的時間,該筆款項應依法附加利息。原告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30萬4109元。
被告祭祀公業則辯稱,該筆款項並非故意不還,而是因相關訴訟尚未確定,無法提前返還。他們主張,利息不應依法定利率5%計算,而應以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實際所生的利息30萬6263元為準。此外,被告也主張利息返還請求權已超過5年短期時效,原告請求有違誠信原則。
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早在105年7月19日就已知悉契約存在無效情形,卻直到113年才返還款項,其間原告確實無法利用該筆資金。法院根據民法第182條第2項及第203條規定,判定被告應附加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第一筆1000萬自105年7月19日起算,利息為415萬8904元、第二筆1000萬自105年9月15日起算,利息為407萬9452元;合計823萬8356元。並自今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仍需按年息5%計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