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女超商載到淫魔!她爬到後座想脫逃…仍慘遭車內性侵

▲▼ 汽車,車門,開車。(示意圖/CFP)

▲女子起初不願讓朱男搭便車,但因對方糾纏,最後勉強答應。(示意圖/CFP)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彰化一名朱姓男子在搭上一名點頭之交的女性便車後,竟在車上對女子施以性侵,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朱男刑3年10月。朱男不服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天凌晨2點,朱男在彰化鹿港一間超商外攔下一名僅點頭之交的女子,希望她載他一程。女子起初不願,但因朱男糾纏,最後勉強答應。車行至朱男指定地點後,他卻拒絕下車,賴在副駕駛座上,還要求女子讓他借宿並「陪睡一天」。女子明確拒絕後,朱男竟突然出手,壓制女子、撫摸胸部並強行脫去對方褲子,女子爬到後座試圖脫逃,沒想到朱男也跟隨到後座壓制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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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事後在車內尋回手機後立刻聯絡朋友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採集女子身上DNA檢體,證實有朱男體液。

朱男否認性侵,辯稱是雙方合意性交,且只有用手指。但法院認為他供詞前後不一、沒有可信度;而被害人從警局供述、庭上作證到情緒反應,內容一致,且經驗傷發現陰道內與內褲皆驗出朱男DNA,證據明確。

法院指出,性侵案件通常只有兩人在場,須綜合被害人說法與其他證據判斷。而女子當時沒有立即逃離或大聲求救,不代表她「願意」,因為她面對陌生男子的壓制,可能因害怕而無法反應,屬合理情況。

法院最後認定朱男確實違反女子意願,以暴力手段性侵,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由於他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法院考量多項因素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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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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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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