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出手,殺人、虐童不得假釋,新刑法重懲暴力罪。(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及社會對嚴懲重大暴力犯罪的期待,行政院今(30)日通過《刑法》等修法草案,明定對因精神障礙而顯著欠缺辨別是非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兼顧人權與正義。同時增訂重大暴力犯罪若被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者,將不得申請假釋,強化社會安全。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係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假釋制度違憲)與第8號(死刑適用違憲)判決所啟動,內容共有六大重點。其中一項為:對於行為時或審判中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被告,若因此明顯欠缺辨別是非或依其辨識行為而行動的能力,將不得科處死刑,以符合法治國原則與人權保障。
此次修法並未採取「一律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的絕對禁止,而是依據個案具體情形,針對其精神狀況是否嚴重影響辨識能力進行判斷,符合憲法法庭第8號判決強調的比例原則與個別審酌要件。
其次,為遏阻嚴重暴力犯罪,新法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虐童致死或重傷等案件,若被判無期徒刑或超過10年徒刑者,不得申請假釋;假釋後若再犯重大罪行,撤銷後將不得再申請假釋。
另修法也規定,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期間可列入假釋計算,以符合平等原則;針對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將重新調整殘刑執行方式,避免刑度失衡。刑法施行法也同步增訂新舊法適用條款,確保修法後銜接清楚。
此外,死刑定讞後待執行期間,未來不得折抵刑期或列入假釋計算,以防止「待執行期」形同減刑漏洞。
法務部強調,這次修法不僅回應憲法判決,更展現政府嚴懲重大暴力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決心。後續將配合法案審議作業,期盼儘速完成修法,讓刑事體系在保障人權與維護治安之間取得平衡。
| 重點 | 修法內容 | 說明/影響 |
|---|---|---|
| 1. 不得判死 | 行為時或審判中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刑法第63條之1) | 呼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強調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 |
| 2. 重大暴力罪不得假釋 | 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兒虐致死或重傷等,若判無期或逾10年,不得申請假釋。(刑法第77條第3項、第78條之1) | 回應社會對嚴懲暴力犯罪的期待,避免「重罪太早放」。 |
| 3. 羈押日數可列入 | 無期、有期徒刑在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期間,併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刑法第77條第4項) | 解決同案受刑人間的平等問題。 |
| 4. 撤銷假釋後怎麼算 | 調整無期、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殘餘刑期計算與接續執行方式。(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第79條之1) | 因應113年憲判字第2號,避免一律關20或25年的不成比例情形。 |
| 5. 新舊法銜接 | 增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至第7條之4,明確新舊法適用。 | 避免實務上「到底用哪一版刑法」的爭議。 |
| 6. 死刑待執行期不得折抵 | 死刑定讞後在監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 | 避免死刑犯「先待著也能抵刑」的情形,維持刑罰嚇阻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