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去年說要一個人去墾丁遊玩,後來他幫妻子收信時,卻收到阿強(化名)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起訴狀,這才驚覺被戴綠帽,憤而決定對阿強提告求償60萬元。雲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阿強應賠償人夫30萬元較為適當。

▲小美聲稱要去墾丁獨旅,結果卻是和阿強一起去玩。(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妻子小美去年說要一個人去墾丁,原本相信妻子不會做出對不起他的事情,直到有一次幫忙妻子收信時,意外發現阿強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起訴狀,這才驚覺妻子外遇,而且從兩人的對話紀錄可知,他們不僅一同出遊,甚至發生了性行為,憤而決定對阿強提告求償6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阿強承認在去年4、5月間與小美交往,但兩人去墾丁時僅同住一房,沒有發生性行為;此外,人夫提出的證物都是未經同意翻拍的,應當沒有證據能力。
不過,雲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承認在明知小美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小美共遊墾丁、同住一房,還拍攝接吻、擁抱等親密照片,種種行為的確已經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權。
法官接著指出,人夫是在幫忙小美收取信件時,發現阿強配偶提告的訴訟文書,他提出的證據就是阿強配偶提出的證物,而在該案件中,阿強配偶是經過阿強同意才查閱手機、翻拍雲端硬碟,如今阿強卻改口說配偶也是違法取得證據,顯然難以採信。
至於阿強和小美是否發生過性行為,法官表示,兩人雖然曾傳送「你的也很好吃」、「等妳回來吃」等帶有性暗示的對話,但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佐證兩人有實際發生性行為,所以人夫這部分的主張不予採信。
最終,法官裁定阿強應賠償人夫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