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土地公廟約戰12歲少女2次 衝動代價要關4年10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被指控在2023年7月間,與12歲女網友小美(化名)相約前往一間土地公廟幽會,並在廁所內發生2次性行為。雖然阿強矢口否認,甚至一度辯稱兩人只有親吻、擁抱,但並未獲得法官採信,日前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

▲桃園市朱姓男子不滿16歲女友有意求去,去年6月間竟強拉進加油站廁所,扯去衣物襲胸摸下體,欲硬上時未果,改以指侵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阿強和12歲的小美在土地公廟的廁所發生2次性行為。(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美,他明知小美年僅12歲,仍在2023年7月間相約在某土地公廟碰面,接著進入廟宇公廁,與小美發生2次性行為。阿強到案之後辯稱,他和小美只有見過1次面,而且當時僅有親吻、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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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小美在接受偵訊及審理期間,均明確表示和阿強見過2次面,而且2次都有在廁所內發生性行為。法官認為,小美的證詞前後一致,內容沒有刻意誇大或捏造阿強使用強制力等事情,也沒有試圖以誇張、渲染的手法強化自身被害人的形象,可見她的證述內容可信性度甚高。

法官進一步指出,在阿強和小美的對話紀錄中,小美曾表明「我們出去都在做愛」,阿強隨即反問,「妳跟男生做愛?」小美回答「我跟你啦」之後,阿強就說出「也只有2次啊」等話,這部分也與小美的證詞內容相符。

法官表示,退一步而言,就算真的像阿強所說,他和小美見面只有親吻、擁抱,那他們大可在土地公廟前面約會,沒有必要特地一起進入公廁,他的行為顯然是為了避人耳目。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強的說詞,並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為4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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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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