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涉行賄里長案一審判無罪,士林地檢署今再提補充上訴理由。(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遭控在2022年地方選舉期間,為助同黨議員林杏兒,向多名士林、北投里長發放1萬至2萬元不等現金。一審認多筆款項屬私人或黨內補助、未達買票程度,判蕭與北投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等人無罪。士林地檢署10月已聲明上訴,今(19)日再提出補充上訴理由,重申「這筆錢不是補助,是賄款」。
士院在9月無罪理由指出,檢方主張蕭景田與曾繁川在2022年11月22日下午走訪士林、北投多名里長,交付1萬至2萬元不等現金,請託支持國民黨議員候選人林杏兒;但法官審酌卷證後認為,能確定在當天下午收受1萬元的,僅有左麗芳、周世英、魏雅郁、陳洲平、張富淳、黃澤雙及非本案被告的汪瑞霞等7人;另外,李炳亷拿到的2萬元則發生在不同時間,且性質為選舉保證金返還,與賄選無關,其餘里長均無法證明有在同日收到現金。
法院解釋,蕭景田與曾繁川拜訪時雖確有表達「多支持林杏兒」、甚至發放文宣,但在地方選舉實務中,里長接受政黨補助或私人贊助相當常見。包括明勝里長張永棟、黨務幹部吳進興、以及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皆在庭上證述,地方間彼此集資提供「幾千元紅包祝高票」亦屬常態。法官另調取忠誠里長曾坤來的紅包袋,內文亦有其他人集資祝賀的紀錄,顯示金流並非罕見或異常。
合議庭認為,蕭景田身兼國民黨中常委與北投區黨部前主委,又是地方企業主,自掏腰包贊助士林、北投區同黨里長競選經費,並由黨部執行長陪同拜訪,並未脫離地方選舉常態。林杏兒因前次落選、選情緊急,拜訪時順道拜託支持、希望能「四席全上」,性質上屬一般政黨動員的拉票、催票,難認為以金錢對價換取里長的一票。
最後也表示,其中數名里長本來就被國民黨列為林杏兒的責任里,理應協助造勢,不需要額外以「買票」方式換取支持。因此,在檢方無法提出足以證明金錢具賄選對價意圖的情況下,全案難以認定構成犯罪,蕭景田、曾繁川及其餘 25名被告均判決無罪。
對此,士檢上月已先行聲明上訴,今(19)日補提上訴理由說,起訴內容指稱蕭景田於111年11月間多次交付金錢,性質屬於「接續犯」,原審卻僅就11月22日當天的事實做成判決,對其他同屬起訴範圍的時間卻漏未判決,程序上有所欠缺。
此外,原審將蕭景田交付給里長的現金認定為選務實務常見的競選補助,但檢方綜合卷內相關證據後認為,那筆金錢應屬賄款,法院的認定有誤,因此認為,原判決在認事及法律適用上皆不適當,已構成違背法令,因而依法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