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姓男子涉嫌縱火後,穿女裝到警局自首。(圖/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名曾姓男子去年(2024年)10月凌晨在租屋處縱火,造成同層1位女室友枉死,身材壯碩的曾男事後穿上格子短裙等女裝,搭路人便車到警局報案自首、拜託警消幫找他的貓,新北檢起訴他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新北院變更起訴法條為殺人罪嫌,選任國民法官參審,今(20日)判處8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曾男縱火的分租套房空間狹小,堆放衣物、床墊等雜物,曾男有縱火被判刑紀錄,即使智力略低於一般水準,仍知縱火極易延燒,卻未預防或撲滅,且犯案時間為一般人熟睡、難以及時逃生時刻,曾男主觀可預見很可能因火勢或濃煙造成死傷結果,事前仍沒向室友示警。
判決指出,本案造成1死1傷悲劇,曾男同時觸犯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外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從重依殺人罪論處,且精神鑑定他再犯風險不低,但他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且按門鈴使鄰居得以及時撥打119灌救,據此判刑8年。
現年25歲的曾男到案被羈押至今,他前年(2023年)12月2日上午9點多,在新北市租屋處內,用卡式瓦斯爐燒衛生紙縱火,幸被鄰居及時撲滅著火的雜物,曾男去年6月被依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不料前案判決僅4個月,同年10月2日凌晨接近3點,曾男在本案新莊區租屋處4樓,涉用打火機點燃房內窗簾,延燒木門等物冒出滾滾濃煙,警消獲報緊急疏散現場4間套房共14人,但1位32歲吳姓女子因一氧化碳中毒與吸入性灼傷,送醫不治,吳女的男友也嚴重嗆傷。
體型壯碩的曾男縱火後,穿上格子短裙等女裝下樓,攔下1位路過的陌生騎士,騎機車載他到附近派出所報案,被警員認出他先前的縱火犯行,他辯稱精神病症發作,點火想驅趕耳邊傳來的謾罵聲,見火勢竄起慌張、又不會使用滅火器,逃走前有拍打同層每間套房房門,下樓也按每層住戶門鈴提醒。
曾男聲稱曾折返屋內救出自己的貓,但不見了,拜託警消幫忙找,卻沒關心縱火有無造成傷亡,被依殺人等罪嫌送辦,檢方認為曾男無殺人意圖,起訴他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原屬通常審理程序案件。
最初收案的新北院法官分析案情,認為曾男僅拍門按鈴、沒確認熟睡室友們有無醒來逃生就自己跑掉,已有即使害死人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故意,經討論後,變更起訴法條為殺人罪嫌,改列國民法官參審個案,檢方也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死等罪嫌,沒被採納。曾男期間聲請轉軌通常程序、法官迴避、具保停止羈押等,均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