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宇航空拒載學生返美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何姓男子去年暑假準備搭乘星宇航空前往美國洛杉磯返校上課,卻在登機前被地勤以「不符合美國入境規定」為由拒絕登機。何男因此錯過行程、搬家延遲、額外租金與通訊費支出,向星宇求償共31萬7,105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星宇是在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查證後,確認原告若抵達美國將會被拒絕入境,屬依法拒載,判決原告敗訴。
何男主張自己持學生簽證返美,原訂2023年7月14日搭乘星宇航班前往洛杉磯。但他在登機口遭地勤攔下,指稱其 I-20(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for Nonimmigrant Student Status)文件有問題,因此拒絕讓他登機。何男認為,星宇構成無故拒載,害他無法返美上課,衍生搬家費、延期租金及通訊費等損失,也造成精神壓力,向星宇求償共31萬7,105元。
星宇航空抗辯,依運送條款,航空公司得在旅客不符目的地國家入境法規時拒絕運送。當天地勤依規定核對學生入境必備的 I-20 表格後,發現原告預計抵達日期疑早於美國聯邦移民法規所要求的「開學前30日內」才能入境。
換言之,並非原告的簽證失效或文件偽錯,而是他預計抵達美國的時間「太早」,不符 F-1 學生簽證的入境時點,美國海關也會因此拒絕讓他入境。
地勤遂透過專線聯繫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值班官員明確回覆:學生若在開課前30日以前入境,美方會直接拒絕入境。基於此,星宇依法拒絕運送並非無故拒載。
法官認,星宇確實依民用防空保安管理辦法規定核對文件,且已向美國CBP查證,獲告知原告若抵達美國將不符合入境規定。星宇因此拒載,屬依運送條款為遵守美方法規,並非原告所稱的無故拒載。
此外,原告也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星宇侵害其權利或造成具體損害。士林地院依此判,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駁回全數請求;可上訴。
本案並非「簽證失效」,而是與 F-1 學生簽證的入境時間規定有關
- I-20 是什麼? 學校核發的學生資格文件,入境時必備
- F-1的關鍵規則: 開課前 30 天內才能入境美國
- 本案爭點:原告預計到達的日期太早,美國 CBP回覆:該日會被拒絕入境
- 為何航空公司能拒載? 為避免旅客被美國當場擋下,航空公司可依規定拒絕運送
➤ 白話來說:不是星宇不讓他飛,而是美國那天本來就不讓他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