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科大蘇姓教授涉協助特定廠商搶標,士院認定採購詐術未遂判4月緩刑3年。(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蘇姓教授遭控在研究中心採購實驗設備時,先取得特定廠商估價單,再指示博士生依內容填寫校內文件,並在公告前洩漏規格、預算與開標時間等資訊,使廠商取得招標優勢。士林地院認定已構成「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判教授4月、博士生3月,均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
2020年間,北科大大量客製化積層製造研發中心需採購一台「客制高速混黏合機」。蘇姓教授擔任申請人、規格審查、開標會辦及驗收人員,負責本案採購流程。起訴書記載,他指示蘇姓博士生向特定廠商張姓負責人取得估價單,並由博士生依該估價內容填入校內承辦文件,使本案採購金額由原165萬元調整為185萬元、作為最終採購預算。
招標公告尚未公布前,蘇姓教授透過蘇姓博士生,多次以通訊軟體聯繫張姓負責人,提前提供「185萬元預算」、「開標日期」、「驗收項目內容」及「機台構造示意圖」等資訊。博士生也依教授指示,向該廠商索取示意圖、細部規格及驗收項目,再將相關內容填入北科大招標文件。
之後公開招標公告發布,教授認為詢問投標的廠商較多,再指示不知情的研究生調整標單內容,包括修改機台尺寸、縮短履約期限等,使其他廠商更不容易符合規格。北科大遂於2020年10月23日、10月30日、11月2日及11月4日多次更正招標內容。
不過,開標當天,特定廠商與其關係企業因未附規格說明書、型錄或同等品資料,被審標小組認定不合格,最終由另一間公司得標。由於「不正確開標結果」並未實際發生,因此構成未遂。
然而,調查期間曾被其他機關認為可能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及刑法第132條洩漏秘密罪,檢察官認,本案屬研究設備採購,並非攸關國計民生或對外提供給付的公共事務,蘇姓教授雖參與採購程序,但不符合貪污條例所稱的「授權公務員」。因此未依貪污罪名起訴,而改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追加起訴,法院也採同一見解。
法官指出,教授與博士生皆具高知識背景,本應理解政府採購法「公平、公正、公開」的核心精神,卻仍提前洩漏招標資訊、修改標單內容,破壞正常競爭機制;但考量2人無前科,又在偵審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仍具教化可能,因此宣告緩刑3年,並命教授於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博士生支付1萬5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