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13歲胞妹!10天亂倫4次 他搬家接受治療獲緩刑

▲桃園市黃姓男大生今年初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國中少女,邀約到住處卻要求嘿咻,少女以年齡還小推拒但黃男堅持下發生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基隆一對兄妹亂倫,因妹妹未成年,哥哥遭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成年男子阿恆(化名)在住處房間時,放任13歲胞妹挑逗撫摸自己,導致兄妹亂倫,在10天內發生多次性關係和親密行為。全案經基隆地院審理,法官依他犯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恆和少女萱萱(化名)是同住一起的親兄妹,阿恆明知道萱萱年僅13歲,卻在2023年4月10日至20日期間,基於和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犯意,在住處房間容任萱萱撫摸挑逗他的下體後,2度與萱萱發生性行為;另兩次在房間內,阿恆也基於對未成年猥褻犯意,同樣容任萱萱愛撫他下體,等同於對萱萱猥褻2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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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曝光後,阿恆坦承犯行。法官審酌阿恆的犯罪情節及主觀惡性等情,認為若以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處最低刑度3年,仍過於苛刻,於是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替他減刑,審酌阿恆未婚、家境小康,萱萱也表示願意原諒阿恆,請求從輕量刑等情,依阿恆犯2個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2年徒刑。

另外法官指出,受刑人一旦接受監禁刑罰,即有可能貼上犯罪標籤,或和獄中同儕學習犯罪價值觀和技能,出監後反而變成難以矯正之犯罪人。而阿恆沒有前科紀錄,且犯後已搬離父親和妹妹的住所,再犯可能性已大幅降低,讓他接受保護管束,在社區中接受懲罰與治療、復原較為適當,因此給予阿恆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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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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