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保險業男子偷吃女下屬,女下屬在家中衣衫不整,被正宮撞見。(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女子小玉(化名)不滿丈夫阿龍(化名)與女下屬莉莉(化名)發展婚外情,蒐證後發現兩人多次出遊過夜、發生性行為,甚至被她當場撞見衣衫不整,小玉憤而向莉莉提告求償100萬元。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莉莉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決應賠償25萬元。
正宮撞見女下屬衣衫不整
根據判決書,阿龍與小玉結婚期間,莉莉明知阿龍已有家庭,仍自2023年9月起與其發展不正當關係。兩人為職場上下屬,卻多次私下約會、外宿,互動早已超出一般同事往來範圍。
此外,兩人曾以「送保單」為由單獨外出,足跡遍及多個縣市,並拍攝摟腰、搭肩、親吻臉頰等親密照片,還曾遠赴高雄酒吧狂歡後入住摩鐵,顯示關係並非單純朋友。

▲一名保險業男子偷吃女下屬,女下屬在家中衣衫不整,被正宮撞見。(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小玉更於2023年12月間,在家中親眼撞見兩人在住處衣衫不整的凌亂現場,莉莉當下倉皇閃躲,事後仍與阿龍通話互訴情意,包括「不想與阿龍分開」、「不想要別人」、「只想跟阿龍在一起」等語,讓小玉精神備受打擊。
辯詞法官不採信
莉莉於庭上辯稱,並無同居或不當行為,並主張阿龍已於2025年2月與小玉簽署離婚協議,約定給付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認為小玉的損害已獲補償,自己不應再負賠償責任,否則屬重複求償。

▲一名保險業男子偷吃女下屬,女下屬在家中衣衫不整,被正宮撞見。(示意圖/AI繪圖/Moonshot)
不過,阿龍到庭證稱,該200萬元包含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及對家庭未盡責任的彌補,並非單純針對外遇行為的賠償。法院亦認為,未見小玉明確表示免除莉莉責任,莉莉仍須負侵權賠償義務。
女下屬要賠25萬
法官審酌後認定,莉莉與阿龍間有勾手、搭肩、摟腰、親頰、約會、共同出遊、同住一房、多次性交及同居等行為,已明顯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可容忍範圍,對配偶權造成實質侵害。
綜合考量雙方社經地位、收入狀況及侵害情節,法院判決莉莉應賠償小玉25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