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區一處路口,被警員目睹未禮讓行人,因而挨罰6000元。雖然阿榮辯稱當時他的車輛始終保持煞車緩慢行進,行人也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但並未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日前被裁定駁回告訴。
▲阿榮自稱是「保持煞車緩慢行進」通過路口,他並非故意不禮讓行人。(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區一處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警員目睹之後舉發,因而挨罰6000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阿榮自認沒有違規並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車輛始終保持煞車緩慢行進,行人也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等到他的車輛通過之後,行人才開始穿越馬路。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認為,阿榮的車輛尚未進入行穿線時,右側已經有行人踏上行人穿越道並往左方行走,阿榮卻沒有暫停禮讓,導致行人只能先原地駐足停等,可見違規事實明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照片、影片等證據之後,發現行人確實是在阿榮的車輛靠近之前,就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本案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存在,阿榮卻還是選擇搶先行人通過路口,主觀上縱使沒有故意,也難認沒有過失,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