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中)到高等法院出庭,檢方補提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避免她逃亡。(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日前為本案聲請釋憲但遭駁回後,21日再度開庭審理。由於高虹安的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已經於3月底期滿,目前高虹安可以大大方方出國,因此檢方於4月初已經補提書狀聲請限制,高院諭知候核辦。
檢方在2023年8月間,以高虹安涉嫌從從2020年2月27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為止,浮報助理公費補助酬金及加班費62萬多元,扣除實際用於公務或私聘助理、獎金等支出,總計詐得46萬多元,因此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高虹安等5人起訴。一審認定高虹安有罪,詐得11萬餘元,因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而一審判決後,因高涉犯重罪、一審判刑有罪,因此一審法院也對她做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自2024年7月26日起,期限8個月,到2025年3月25日為止。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
高院2024年11月首度開庭後,受命法官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理,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不過憲法法庭審查庭最後決定不受理本案,因此本案再發回高等法院續行審理。高院於21日再度開庭審理。
由於這次庭訊時,先前北院做出的限制處分已經於3月25日期滿,高虹安已經沒有被限制,可以大大方方出國、出海。檢方發現後於4月7日補提書狀,緊急請求對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以彌補沒有限制的12日的空窗期。而高院收狀後,也在21日的庭訊中,要求高虹安陳述對檢方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意見,高虹安交由律師陳述,律師具狀表示,因高虹安在偵審程序中均配合,並無逃亡可能;此外高虹安在先前與立法院、法院間的文書往來時,並無傳達任何不實訊息,實在是沒有詐欺取財的犯意,沒有必要對她限制出境、出海。
對於是否對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高院諭知候核辦。另外法官也多次在庭上強調,希望檢辯雙方聚焦審理核心,並訂7月底續行第三次準備程序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