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女友回家偶遇前任放閃 他怒嗆「別在我面前擺那種表情」下場慘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小豪(化名)前年10月間送女友回家時,偶然撞見前女友A及其男友,竟心生不滿,事後傳訊息威脅A女要公布私密的性相關訊息,「妳還(會)不會笑得那麼開心」、「下次別在我面前擺那種表情」,因而挨告。雖然小豪辯稱傳訊息是不希望再被打擾,但台東地院法官沒有採信,日前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尖叫,生氣,憤怒,難過,崩潰,吵架,罵人(示意圖/CFP)

▲小豪偶遇前女友,聲稱不想被對方打擾,竟傳訊息恐嚇。(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豪在2023年10月至11月間,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及跟蹤騷擾的犯意,使用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訊息給A女,威脅要公布私密的性相關訊息,「不知道妳男朋友知道妳跟我在一起做的事情後,妳還(會)不會笑得那麼開心」、「下次別在我面前擺那種表情」、「妳自己好好想想」、「記住,別等吃虧了才要後悔」,涉嫌以此方式跟蹤騷擾並恐嚇A女,因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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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辯稱,當時他送現任女友回家,剛好遇到A女及其男友,A女站在他的車子後面,他覺得受到打擾,才會傳訊息給A女,希望對方不要再打擾他的生活。

然而,台東地院法官認為,雖然小豪聲稱傳訊息是希望A女不要打擾自己的生活,訊息內容卻完全沒有提及此事,反而頻頻暗示A女,若再讓他感到不悅,就要向女方的男友揭露兩人交往時的私密行為。

法官指出,小豪自己也承認,若把他想講的「事情」告訴他人,可能會對A女的社會生活、評價造成影響,可見他很清楚自己傳送的文字訊息內容具有一定的惡害認識,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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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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