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南女律師成詐團共犯!陪偵洩密還幫洗錢 遭收押禁見

▲南檢偵辦詐騙案查出何姓女律師涉助詐團、不法洩密,檢方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記者林東良攝)

▲南檢偵辦詐騙案查出何姓女律師涉助詐團、不法洩密,檢方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一起大型詐騙集團案,驚爆該集團所委任何姓女律師涉嫌與詐團成員勾串、洩密偵查情報並涉嫌洗錢行為,檢方認為其利用律師身分違反職業倫理,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與勾串共犯之虞,以詐團共犯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台南地院經審酌後於16日深夜裁定羈押禁見獲准。

南檢調查,何姓女律師不僅以律師身分代表告訴人,更涉嫌利用擔任詐騙集團成員辯護人,利用偵訊陪同機會,探知並洩漏偵查秘密,幫助詐團規避查緝,嚴重干擾司法偵辦,經傳喚何姓女律師到案,並以詐團共犯於訊後向台南地院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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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法院於16日深夜10時左右裁定羈押禁見獲准,裁定資料指出,何姓被告涉犯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同案被告、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原因業務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洩漏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辯解與同案被告、告訴人所述相互矛盾,且顯然避重就輕,故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法官指出,本案被告為執業律師,以律師身份為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之律師,顯然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又被告利用陪偵機會,將偵查秘密知悉並洩漏,助長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其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之危害,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南檢偵辦詐騙案查出何姓女律師涉助詐團、不法洩密,檢方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檢署強調,針對任何妨害司法之行為,將嚴加查辦,不容姑息。該案仍持續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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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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