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南調查官涉貪洩個資遭羈押禁見 3大理由出爐

▲台南地檢指揮調查局中機組南下搜索林姓調查官,釐清是否涉及洩密等不法情事中。(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南地檢署偵辦林姓調查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郭玗潔/台南報導

台南市調查處新營站一名林姓調查官遭檢舉,指林涉洩露個人資料,並疑與案件當事人有不當金錢往來,經台南地檢署持台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林員辦公室與住處執行搜索,檢察官連夜偵訊後,認定林嫌犯嫌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17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台南地院訊後裁定羈押禁見。

【22:11更新】裁定羈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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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由於涉案對象為台南市調查處新營站現職調查官,檢方為避免消息外洩影響調查,特調動中機組成員支援搜索行動,全程低調進行,並查扣相關案證資料,進一步釐清是否有林員涉及不法相關情節,經持台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林員辦公室與住處執行搜索,認定林嫌犯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台南地院說明裁定羈押有3大理由,第一,林姓被告所涉羈押聲請書所載事實,有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其犯違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訊息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第二點,被告供詞避重就輕,歷次供述不一,本案尚有相關關係人尚未到案以釐清案情。加上被告手機經檢視結果,有部分期間對話紀錄遭全刪除,足認被告有滅證行為,綜上其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最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的危險,再參酌本案被告身為執法之公務員,理應維護公務員自身之廉潔,卻用職務違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並無故洩漏秘密,且就公務員異常增加而來源不明財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造成一定之危害。因此,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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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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