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時偷拍4名女老師私密畫面上傳社群 男大生與母判賠100萬

▲台南地院判決偷拍女教師並散佈私密影像的高中生與其母,須連帶賠償4名教師共計100萬元。(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院判決偷拍女教師並散佈私密影像的高中生與其母,須連帶賠償4名教師共計100萬元。(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所國立高中4名女教師,因遭學生偷拍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並在社群平台散佈,憤而提起民事訴訟,共求償485萬元,台南地院判決該名學生與其母親,須連帶賠償4名教師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100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本案發生於2020年至2021年間,4名受害女教師在課堂上協助學生解惑時,遭到當時仍為未成年學生的男學生以特殊角度偷拍,內容涉及胸部及裙底等隱私部位。台南地院審理指出,該男學生共竊錄11支影片,並將部分影像上傳至Facebook與Telegram供人觀覽,嚴重侵害教師隱私與人格權。被害人等經人告知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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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該學生相關刑案偵查過程中認罪,對偷拍及散佈行為不爭執。4名教師共請求125萬元、125萬元、115萬元、120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男學生向法官表示有意願分期賠償,但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他家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母親在工廠工作,領取最低薪資,他尚在就讀大學中,只有打工之收入,他也不希望連累到母親,請法官考量其家境及尚是學生等因素,酌減精神慰撫金等語。

法官惟綜合侵害情節、當事人身心狀況與經濟背景後,認定原告A女應獲賠償30萬元、B女25萬元、C女25萬元、D女20萬元,共計100萬元,並駁回其餘超額請求。法官並指出,被告母親為法定代理人,未能舉證已善盡監督責任,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起案件凸顯校園內部對性別與隱私教育的不足,也反映出在數位社群時代中,個人影像一旦遭外流,所造成的心理創傷與名譽損害難以抹滅。判決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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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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