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4天!約女友上摩鐵「拍一張照片」 男友要關1年2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透過網路論壇結識小美(化名),雙方發展成情侶關係,並在2024年間相約至摩鐵發生性行為,期間他還拍了一張女方裸露上半身的照片,因而挨告。由於事發當日小美還差4天才滿18歲,台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依犯拍攝、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1年2個月。

▲▼女童從3歲起連續7年慘遭繼父性侵多次。(示意圖/CFP)

▲阿強與小美交往,並在發生性行為之際拍攝性影像,因而觸法。(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4年間透過網路論壇結識小美,因而交往成為情侶關係,兩人在一起不到2周便相約前往摩鐵開房間,他明知小美仍未滿18歲,竟持手機拍了一張對方裸露上半身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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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到案之後坦承有拍攝性影像,但強調當時他以為小美已經滿18歲。不過,小美證稱,她的社群平台帳號有公布出生年月日,阿強可以看到,況且剛在一起的時候,她便告訴阿強自己還是高中生,甚至說出畢業典禮的日期以及準備考駕照的時間。

台中地院法官表示,經查,事發當日小美還差4天才滿18歲,在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中,小美確實有提及畢業典禮、考駕照等事情,阿強在偵查過程中也承認小美說過「正在準備高中畢業事項」。

此外,小美在事發之後曾傳送自己的生日錄影給阿強看,影片中有一個插著18歲蠟燭的蛋糕,阿強當時回覆「恭喜妳成年」。法官指出,阿強知道拍攝未成年人的性影像是違法行為,如果他是在看到生日錄影時才知道小美剛成年,理應會感到驚訝、不解,而不是若無其事恭喜對方。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強的說詞並表示,阿強曾犯妨害性隱私案件,獲得緩起訴處分,卻仍不知收斂,竟為逞一己私慾,拍攝小美的性影像,對小美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影響,考量到他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於是依犯拍攝、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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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三)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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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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