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被指控在去年9月間將自己名下8個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導致22人遭詐騙,損失136萬餘元。不過,彰化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小芸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存款5萬餘元也遭提領一空,並非完全沒有可能,加上檢方證據不足,最終裁定小芸無罪。

▲小芸被指控將8個帳戶的提款卡交給詐團,幫助詐團洗錢高達136萬餘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被指控在2024年9月間將自己名下8個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以賣貨便方式寄給詐騙集團成員;該詐團成員以抽獎廣告、投資保證獲利等話術,向22名受害者施詐,共計得手136萬餘元,這些錢全進了小芸的帳戶,隨後又被詐團提領一空,小芸也因此吃上官司。
對於上述指控,小芸辯稱,當時她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名「香港人」,對方說要來台灣並帶她出去玩,所以需要先匯錢過來,當時她的其中1個帳戶內還有5萬多元存款,也是被詐團領走,她也是詐騙受害者。
彰化地院法官表示,小芸自稱受到網路愛情詐騙,經檢視她與「香港網友」的對話,發現她是受到話術誘導,才會逐一交出提款卡及密碼,過程中曾多次追問是否能將提款卡寄還;此外,當她發現自己的存款也被領走,而且網友已讀不回、避不聯絡時,才驚覺是遇上詐團,並開始要求網友還錢。
法官認為,小芸為了幫助香港網友匯款,因而交出重要的帳戶資料,雖然有輕率、疏忽之處,但她也確實損失5萬多元存款,主觀上她是否存在幫助詐團的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並非完全沒有疑問。
最終,法官指出,小芸的辯詞並非完全沒有可能,且有合理懷疑可信為真,加上檢方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小芸確實犯罪,本案不能證明小芸犯罪,自應諭知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