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鄭姓婦人因擔任詐團「車手」被捕,一審遭判10個月,二審改判緩刑5年。(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潘鳳威/台南報導
台南鄭姓婦人因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協助收取被害人款項而被台南地院判有期徒刑10個月,鄭婦上訴後,台南高分院法官考量她坦承犯行、家境困難,不僅要照顧五個孫子、兩個曾孫,其中一個孫子還身心障礙,二審維持原判10個月,但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婦於2022年8月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給暱稱「張勇」的詐騙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涉嫌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後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鄭婦事後得知對方是詐騙集團,為貪圖高額報酬起歹念,竟於2022年10月加入曾差點害慘他的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
2023年4月,詐團以感情詐騙方式接觸被害人小香(化名),小香因暈船而陸續匯款。同年10月23日,詐團成員又謊稱需住院手術,要求小香支付費用,並安排她於當日下午3時許,前往南市某間超商面交現金3萬元。鄭婦則是受成員指派去取錢,但當她到場,馬上就被埋伏的警員逮捕。
鄭婦在檢方調查期間,始終堅稱自己只是去提領貨款,強調自己是冤枉的、也是被騙的。直到法院開庭時,她才承認參與犯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考量其犯後態度、自小在育幼院長大、學歷不高且家境困苦、加上未對受害人小香造成實際損失,因此判處她10個月有期徒刑。
鄭婦不服,認為原判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並強調家中有5名未成年孫子、2名曾孫需要照顧,出庭更帶著其中一名身心障礙的孫子到場,希望法官能從家庭情況酌情減刑。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雖然鄭婦的行為不符合減刑條件,但考量她當時思慮不周,且坦承犯行,加上她為中低收入戶,需照顧身心障礙的孫子孫女,經濟狀況困難。法官認為經此教訓應能讓她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維持原判10月徒刑,但緩刑5年,讓鄭婦有機會改過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