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曾在上櫃旅行社山富旅遊(2743)的分公司擔任經理,但她被公司指控,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業績,涉嫌詐領獎金3萬7105元。公司方面依照任用約定書,對小美提出10倍追償,總計求償40萬8155元,日前獲得桃園地院法官裁定准許。

▲小美被指控詐領業務獎金。(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山富旅遊在判決書中主張,小美在分公司擔任經理時,負責簽核分公司職員的業務獎金,再報請總公司核發款項,雙方簽立約定經理職務無受領業績獎金資格,小美卻利用職務之便,在2019年3月至10月間將自己承辦的客戶訂單,填載至業務員的業績統計表電子檔案內,涉嫌詐領業務獎金3萬7015元。
山富旅遊表示,由於小美曾簽立從業人員任用約定書,若「違反條款而使公司發生有形無形之損失時,公司得提出10倍追償」,因此決定對小美提告求償37萬1050元,再加上實際損害金額,總計求償40萬8155元。
小美則具狀聲明,她表示,自己任職分公司經理期間克盡職責,加上是業務員出身,知道業務員的難處,才會將業績掛在業務員名下,過去她擔任業務員時,主管也是如此作為,她一時心軟反遭有心人士陷害,公司不應只向她求償。
不過,刑事部分,小美已被高等法院認定涉犯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判處拘役59日確定。民事部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小美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陳報,內容卻沒有針對約定書提出爭執,依法規定視同自認。
法官進一步指出,本案是公司針對小美任職期間的侵權行為要求賠償,前案則是本於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否及基於勞動契約關係而訴請需給付費用,兩者之間的請求性質不同,並不會因為前案達成和解而受到影響。
最終,法官仍裁定小美應賠償公司40萬8155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