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長韓國瑜。(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修法明定一律將直轄市副市長增加為3人、副縣(市)長增加為2人、直轄市副秘書長增加為3人、縣(市)副秘書長增加1人,以及人口在2萬以上之鄉(鎮、市)公所置主任秘書1人等規定,內政部表示,此修法未能反映地方差異,且估算全國每年將增加約1.8億的人事費用支出,恐排擠地方業務推動預算。
內政部說明,此次修法將第33條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的性別保障名額,從原本的「保障婦女」,改為「保障任一性別」,保障比例從每4人應有1人,提高為每3人應有1人,從119年12月25日就職的地方民意代表開始實施。
內政部指出,透過統計分析發現,雖近20年來我國女性參政實力持續提升,但基層女性民意代表當選比例仍不到三成,為進一步促進我國邁向性別平等參政,內政部從101年開始便持續以座談會、公聽會、修法研商會、學術研討會、記者會等多種管道長期與各界溝通並凝聚修法意見,也在修法過程中說明須進一步提升保障比例之必要性,並建議增訂日出條款以降低政治衝擊,經過10多年的努力,終獲立法院及各界支持,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參政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另外,本次修正新增第61條第3項規定,將民選地方首長依法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予以法制化,於其復職或任期屆滿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予以補發。內政部認為,可展現政府對落實肅貪的堅定立場,促進廉能政治。
此外,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第83條之7,調整直轄市政府對山地原住民區的補助機制,並明定直轄市從中央獲得的普通統籌分配款增加時,市政府應酌予提高對山地原住民區的補助,可以讓山地原住民區擁有更多資源,強化其自治能力。
但內政部表示,在各界未形成共識下,本次修正第55條、第56條及第57條,直轄市副市長將增加3人、副秘書長增加3人;縣(市)副縣(市)長增加16人、副秘書長增加16人;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增加34人,合計全國每年將增加約1億8千萬元之人事費用支出,將增加地方負擔,排擠地方業務推動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