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換來「愛女終身失明」父母悲慟求償 無照保母須賠3401萬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淡水一名無照保母謝旻燕,受託照顧僅3個月大的李姓女嬰,卻在照護期間疑因施以重度虐待,釀女嬰出現腦傷、雙眼失明,並留下重度發展遲緩與智能不足等終身傷害。刑事部分,謝女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民事部分,李姓父母原求償逾4500萬元,士院審結,認謝女須賠償女童與其父母合計3401萬元。

李姓夫妻因工作繁忙,自2019年1月28日起,將年僅3個月大的女兒交由謝女與丈夫在宅托顧,每週日夜至週五夜返家。2月13日父母接回時,曾發現女嬰下巴兩側有瘀青;但2月17日晚間再度交由謝女照顧,2月19日晚間,謝女外出倒垃圾,丈夫竟發現女嬰意識不清,緊急送醫。

急診檢查顯示,女嬰有硬腦膜下出血、雙眼視網膜出血,醫界認定屬「虐待性頭部創傷」(Abusive Head Trauma),後續引發腦萎縮、頑固型癲癇、重度智能不足與雙眼失明,需終身依賴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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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夫妻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合計求償金額高達4547萬1072元。女嬰2525萬1840元(含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李父1021萬8232元(含請育嬰假期間的薪資損失及慰撫金)、李母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開庭時,謝女全盤否認施暴,強調自己照顧過程兢兢業業,還曾提醒父母不要上下搖晃孩子;女嬰臉上瘀青不一定是在她照顧期間形成。她更指出,2019年10月21日女嬰曾在父親照顧時從沙發跌落,頭部受傷,可能才是病情惡化的原因。此外,她質疑原告提出的醫療單據雖能證明有支出,但不必然與她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台大醫院三度鑑定及馬偕醫師證詞均顯示,女嬰在2019年2月19日送醫前「數小時內」遭受猛烈搖晃或撞擊,屬「虐待性頭部創傷」,最能解釋腦出血合併雙眼嚴重視網膜出血的特殊傷勢。至於「父親跌落事件」,醫院函文僅稱「可能影響」,無法證明加重比例;且法律原則上不允許將父母的照顧疏失轉嫁為未成年子女的「與有過失」,因此不能減輕被告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謝女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144萬元後,須賠償女嬰2180萬5864元;另須賠償李父621萬8232元、李母600萬元合計3401萬4096元,全案還可上訴。

另外,法院同時准許假執行,若原告依序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可先行執行,被告如預先供同額擔保,則可免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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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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