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只想讓拾荒嬤吃上熱飯!清潔隊員慘淪貪污犯…32元電鍋下落曝

▲▼  電鍋    。(圖/記者施怡妏攝)

▲清潔員送回收電鍋遭起訴,32元大同電鍋下落曝光。(示意圖/記者施怡妏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電鍋轉送拾荒阿桑,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他日前出庭全認罪,感嘆「沒想到會這麼嚴重,很擔心被關」。此案引發社會熱議,不少人替他抱屈,但制度與法律終究冰冷。至於那只殘值僅32元的大同電鍋,下落也成焦點。《ETtoday新聞雲》調查,進一步發現電鍋下落歸何處。

黃員日前出庭後接受《ETtoday新聞雲》訪問時表示,自己在清潔隊服務30多年來,從未擅自拿過任何回收物,這次是第一次動念帶回。他坦言,當時只是覺得電鍋外觀完整,便想著讓家裡附近靠拾荒維生的阿桑有個能煮粥、煮飯的工具,過得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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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料,事後遭人檢舉,清潔隊發現後要求他將電鍋歸還,但他實在不好意思再開口向阿桑要回電鍋,只能自掏腰包花了1、2000元買新的補上。

檢察官於起訴書指出,黃員將回收車上的大同電鍋搬回家,行為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該罪屬重罪,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涉案金額僅32.56元、動機單純,法律仍無裁量空間,只能依法提起公訴。

雖然依法提起公訴,檢察官也為黃員緩頰,指出他是在未被發覺前就主動向廉政署承認,後續偵查中也自白犯罪事實,並繳回電鍋,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自白的減刑規定;再加上涉案金額僅32.56元,屬於情節輕微,依同條例第12條也能再減輕其刑,因此建議法院量刑時從輕處理,讓他有機會獲得減刑甚至緩刑。

此案引發社會議論,不少人替黃員抱屈,但制度與法律終究冰冷。至於本案電鍋去向,《ETtoday新聞雲》調查也揭曉答案,由於檢方並未將其列為扣案證物,清潔隊依照流程早已將電鍋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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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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